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郭某某,曾用名郭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0********,汉族,大专文化,家住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现任宝鸡**房地产公司**经理。2019年7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在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家中休息时,因家中琐事与其妻被害人寄某某发生争吵,后拳打脚踢致被害人寄某某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经宝鸡市**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诊断证明、更正函等;2.证人王某某、寄某某、卢某某、邓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邓武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和证据材料4册;
3.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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