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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60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村**号,捕前住户籍地。2013年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白沟镇六婆火锅店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致打斗,郭某某持菜刀将刘某某面部、右臂砍伤。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工作说明,临时羁押证明,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凯

二〇一九十二十七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合计8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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