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372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批准,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9日,在**镇**村**号附近,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因宅基地引发纠纷,在争吵过程中陈某某被郭某某用脚踢伤。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19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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