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乡**村**号,住淄博市张店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13时50分许,在淄博市张店区**小区西门,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冲突,后被告人郭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解协议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7.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田田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4.光盘贰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