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在本市万柏林区**香悦澜溪**座**单元**室内,双方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郭某某拽住被害人刘某某右肩将其摔倒在地上,致其颈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颈椎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军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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