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86号

被告郭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在本市万柏林区**香悦澜溪**座**单元**室内,双方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郭某某拽住被害人刘某某右肩将其摔倒在地上,致其颈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颈椎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军

2020年2月20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