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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04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街**号,现住太原市**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太原市迎某某***东街**酒店的配电室内因停电问题与电工王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郭某某使用自行车钢丝锁对王某某头部进行击打致使王某某头部受伤,经太原市迎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处头皮裂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超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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