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5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15时,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肖某某在惠阳区**街道**政府公园因打牌引起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郭某某对肖某某拳打脚踢致肖某某面部、腹部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20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在惠阳区**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后面一出租屋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佳铭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
2.案卷材料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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