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64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镇**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15时许,在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平地泉村段某某经营的**馆内,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打麻将发生争执,后经在场人员劝阻后,双方离开**馆。16时许,郭某某从家中出来在**馆路口遇到刘某某,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郭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裁纸刀将刘某某捅伤,期间一名年轻男子(身份未核实)也参与殴打刘某某。经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多部位软组织创损伤均符合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19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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