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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村,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21时许,郭某乙因孙某某在微信群说其干活不仔细,遂带领被告人郭某甲到文安县大柳河镇大柳河村孙某某住处与其理论,后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郭某甲将孙某某打伤。经鉴定,孙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郭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经过。

被告人郭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证人郭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辨认笔录;6.书证:调解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谦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活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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