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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公刑诉〔2019〕34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曰22时30分左右,在御景蓝湾三期工地工人宿舍门外公路上,被告人郭某某与杨某某因挪车事宜发生口角并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刘某某用砖头将郭某某头部打伤,郭某某用砖头拍打杨某某的头部,用拳头杵打杨某某的面部,致杨某某受伤。经易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郭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易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打架,致人轻伤二级损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浩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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