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5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胡同**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0时许,在涿州市东仙坡镇东仙坡红绿灯北,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因挪车一事发生口角,后发生肢体冲突,郭某某将于某某左手大拇指拽伤,经鉴定,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坤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涿州市**镇**村**胡同**号,电话:137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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