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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29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村。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9日7时许,在院头镇南峪村,被告人郭某某因故将被害人杨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

2、轻伤害案件和解书、谅解书、支款证明;

3、现实表现、抓获证明;

4、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

5、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梅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村。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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