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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01196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信阳市河区****号,现住址信阳市羊山新区****胡同自建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2时许,在被告人郭某某家中,其与妻子马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郭某某殴打马某某致使马某某受伤,经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等;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3、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红梅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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