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05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村**庄**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宾馆**,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来到本市福田区**路**村停车场出入口处,与准备交接班的出租车司机赵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郭某某追打赵某某,并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赵某某脸部,致使被害人赵某某双侧鼻骨、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郭某某被随后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的病例报告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燕
(院印)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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