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现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 1月8日14时许,在十堰市郧阳区**镇**村**背后小区里,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因停车问题发生纠纷并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郭某某用拳头击打宋某某,从而导致宋某某右手受伤,后经鉴定宋某某系右手复合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2月3日,郭某某向宋某某支付赔偿金27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病情证明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魏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十堰市公安局郧阳区分局现场照片等;5.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处警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潇
检察官助理:熊瑛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 18274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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