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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7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镇**村**号,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院**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7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孝感市*****院**餐厅因琐碎事与被害人魏某某发生纠纷后将其打伤。经孝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魏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达成刑事和解。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证人夏某某、景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建斌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市**区**院**栋**室。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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