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与王某某、李某甲、黄某某等四人在湖北****有限公司与李某乙商谈湖北****公司综合大楼门面与湖北**公司工程款结算问题,在商谈中郭某某与李某乙发生争执、打斗,郭某某将李某乙、周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周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证人证言、施工合同、到案经过、具结悔过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霞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汉川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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