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6日6时许,在翁牛特旗**镇**村**组郭某某家门口,被告人郭某某同谷某某发生争执,后郭某某、薛某某与谷某某厮打,造成谷某某牙21、22根折,牙22冠脱落,郭某某与薛某某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谷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郭某某、薛某某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薛某某案发时诊断为器质性智能损害,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胡某某、燕某某、姚某某人的证言;3.被害人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6.光盘。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并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英利
检察官助理:张岩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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