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1********,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地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组,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路**小区**栋**房,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1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4月22日晚,被告人郭某某回到位于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小区**栋**宿舍内,看见被害人唐某某与同事在吃饭喝酒,郭某某便准备回房休息。唐某某看见郭某某后便对其进行辱骂、挑衅,郭某某准备上前打唐某某时,被同事劝开并带离宿舍。唐某某见郭某某离开宿舍,便从宿舍追出来,由于未站稳摔了一跤,导致脸部受伤。当唐某某站起后,仍然继续辱骂、追打郭某某。随即,郭某某用脚踹其下体,后被同事分开并将郭某某带至****小区大门处。
在****小区大门处,唐某某再次上来辱骂、想要动手打郭某某,因唐某某喝酒后没什么力气,都被郭某某挡开。郭某某见唐某某不断挑衅自己,一气之下郭某某上去将唐某某摔倒在地,用脚踹其右腰部,用拳头打了其脸及上身几下,后被他人劝开。经鉴定:唐某某所受损伤符合外力作用于头面部、胸部、腰背部等多处致:1.面部皮肤裂伤;2.头面部等多处软组织挫擦伤;3.右侧第11肋骨折;4.L1、L2右侧横突骨折。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郭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唐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阳某某、凌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望公物鉴(法临)字[2019]068号鉴定文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将被害人唐某某殴打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犯罪以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双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037****。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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