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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58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屯。 2019年923日因殴打他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行政拘留年10月9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冷库内,因其朋友郑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男,36岁)发生冲突,遂上前用拳头对被害人头面部、鼻部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部软组织创。经鉴定:被鉴定人曹某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蔡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二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所慧慧

20191213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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