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玉溪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乡**村委**村**号,现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郭某某与凌某某、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在勐腊县磨憨佳福停车场内,因加油插队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郭某某即从车上的工具箱内拿出一把铲子殴打李某某的脸部,李某某被打倒在地上后,郭某某就驾车离开现场。
经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某某致李某某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郭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03页,光盘6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