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住保定市竞秀区**乡**村**号。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与其弟郭某某在郭新军家因赡养老人问题发生口角并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郭某某用脚将郭新军左侧肋骨处踹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郭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卫
检察官助理:李永笑
(院印)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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