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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故意杀人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9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组,现住德惠市********单元**室。因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20年8月1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临时抚养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在本市**家中分娩一男婴,2020年8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带着长女、次女及新生婴儿打车回德惠市**镇**村母亲家,途径**村**桥时,郭某某以上厕所为借口让司机停车,向车后走到**桥上,将男婴从距地面3.83米高的桥护栏处扔到桥下草丛中。2020年8月3日13时35分,该婴儿被村民发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马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指认、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

5.户籍证明等书证;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武洪丽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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