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89********,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汝阳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一辆豫C*****黑色哈弗牌越野车到**镇河南**股份有限公司门口,因无法进入该公司,与门卫发生争吵,郭某某将该公司的铝合金防撞杆等物品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5924元,后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该公司财产损失,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4.价格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系投案自首,且已赔偿该公司财产损失,与被害方达成了赔偿协议,本院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燕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汝阳县**镇**路**号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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