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18〕12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1972********,汉族,文盲,无业,现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里**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0月21日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7日、18日、19日夜,被告人郭某某行至营口市东海大街市政府至**路段用石头将停放在路边的营口市**市政公司的挖掘机玻璃砸碎,共计20块。经营口市**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毁坏的车辆玻璃20块,共计人民币9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 波
检察官助理:张珊珊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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