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301973********,汉族,文盲,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镇**村**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镇**村**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察哈尔右翼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0月15日被察哈尔右翼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察哈尔右翼前旗看守所。
本案由察哈尔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夏天,郭某某多次假借土匪来到察右前旗**村之名威胁恐吓同村高龄村民谢某某、王某某,向二人索要财物。谢某某、王某某受到郭某某的威胁恐吓后,产生恐惧心理,害怕不交出财物会使土匪上门报复,被迫向郭某某先后交出25000余元。郭某某所得赃款一部分用于维修自家院门、牛羊圈等,一部分用于日常消费,剩余部分藏匿于家中。案发后,察右前旗公安局民警从郭某某家中查获并扣押人民币2950元,后发还被害人。郭向兵的亲属向被害人退还人民币22350元。被害人收到以上款项后出具谅解协议。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王某某存折流水、郭某某户籍证明、收条、谅解协议、抓获经过说明等;2、证人证言:林某的询问笔录2份、马某某、林某某、曹某某、孙某、肖某某、张某某、高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辛某某、栗某甲、栗某乙、杨某某、宋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的询问笔录各1份;3、被害人陈述:谢某某、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各2份;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4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手段向他人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郭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治宇
附:
1、案件材料及证据2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复印件)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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