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4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未到案)在鞍山市立山区灵山万邦超市对面楼群边,以免费发放香皂、菜刀等,让大伙请吃饭喝水为由,骗取被害人隋某某170元人民币、王某某110元人民币、陈某某110元人民币,邬某某75元人民币、王某某1200元人民币、某某乙1700元人民币、刘某某50元人民币、李某乙370元人民币。
2、2020年3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李某甲在鞍山市立山区曙光新隆嘉超市附近以免费发放香皂、菜刀等,让大伙请吃饭喝水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3000元人民币。
3、2020年4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李某甲、张某甲在立山区沙河大桥附近以免费发放香皂、菜刀等,让大伙请吃饭喝水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2800元人民币(已返还)、张某某230元人民币,钟某某265元人民币、李某某95元人民币。
4、2020年3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李某甲在海城市南台万达市场门口以免费发放香皂、菜刀等,让大伙请吃饭喝水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丙1800元人民币。
5、2020年3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李某甲、张某甲在立山区北出口鞍山银行附近以免费发放香皂、菜刀等,让大伙请吃饭喝水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550元人民币。
6、2020年4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李某甲在铁东区新兴市场附近以免费发放香皂、菜刀等,让大伙请吃饭喝水为由,骗取被害人时某某600元人民币、刘某某300元人民币
7、2020年4月27日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李某甲、宋某某(治安拘留)在鞍山市铁东区天王KTV附近以免费发放香皂、菜刀等,让大伙请吃饭喝水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丁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乙、李某乙等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郭某某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郭某某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郭某某因犯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富晓秋
代理检察员: 许美娜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被害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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