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廊坊市固安县**镇**村**号。2020年11月7日因涉嫌洗钱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另案处理)在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固安镇被告人张某乙(另案处理)家中,将张某甲用集资诈骗非法所得购买的奔驰车留给了被告人张某乙和郭某某。2019年7月,张某甲在集资诈骗携款潜逃后,被告人张某乙和被告人郭某某按照张某甲的指示由被告人郭某某将奔驰车从张家口市开回廊坊市固安县固安镇家中藏匿。
2019年4月,在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要求下,被告人张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郭某某将被告人郭某某的工商银行储蓄卡借给张某甲使用。经核实,该卡被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用于转移集资诈骗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价格鉴定意见;
4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恩娣
检察官助理:白娟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郭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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