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郭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XX乡XX村XX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郭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魏XX的近亲属宋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郭XX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XXXXX轻型厢式货车沿S30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封丘县黄德镇西于村至小街村公路交叉口处时,与被害人魏XX驾驶两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造成魏XX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郭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魏XX符合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肇事后,被告人郭XX向公安机关自首。2019年11月26日,双方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XX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人及车辆查询、调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宋X霞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X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车辆技术检验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等。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XX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肇事后,郭XX向公安机关自首,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郭XX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郜时军
代检察员:张海晨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郭XX现取保候审于滑县XX乡XX村X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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