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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五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5时42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豫NKA156小型轿车沿****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民权县**镇供电所门口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郭某某及豫NKA156小型轿车乘车人乔某、张某某受伤,乘车人郭某优死亡,车辆及电信公司电线杆受损。被告人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郭某某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王某彦手机信息截屏、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查询单及复印件、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王某彦、李某、郝某华、郭某朝、郭某想的证言;3.被害人乔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均系近亲属关系,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宏亮

   2020年7月13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补充材料4页;

      3.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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