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住**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1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6月17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中午,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云J*****号普通客车沿普洱市思茅区227 国道由思茅城区往江城县方向行驶,当日11时20分许当其行驶至227 国道K3472+900M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郭某某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2.72mg/100mL血。
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郭某某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及呼气式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液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扬娇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思茅区**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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