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住霍邱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2时18分左右,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N*****号二轮摩托车,沿霍邱县新店镇Y06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华中学与霍寿路交口处,与王某某由南向北骑行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郭某某受伤,被民警查获,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双方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2.证人范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俊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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