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滨州市**县**镇**村**号。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文昌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晚上19时26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萌山南门由北向南行驶至萌山公园西门时,因实施了饮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8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迎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5065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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