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湖南省岳阳市**组。因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于2014年5月7日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脱逃,该院于同年5月28日裁定中止审理。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9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0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8日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自己居住的本市**栋**室容留吸毒人员胡某某、潘某某、王某某三人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同日21时许,公安民警接举报后,在被告人郭某某的家中将郭某某和吸毒人员胡某某、潘某某、王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吸毒工具一副。经对郭某某、胡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的尿检进行毒品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查获的吸毒工具照片;
2、书证: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通话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尿检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的刑事责任。郭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伟杰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房;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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