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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村**号,住址**。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莘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6时许,被害人史某某在莘县**楼村浇地时,因郭**村村民魏**开着三马车从浇地的水袋子上轧过去发生争吵,后魏**的小叔子被告人郭某某到场后与史某某互殴,致史某某两颗牙齿脱落。经鉴定,史某某之伤情为轻伤二级;郭某某患有双相障碍,作案时为轻抑郁,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郭某某自愿缴纳提存金三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浩

检察官助理:王福全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莘县**村**号,联系方式170********。

2.案卷和证据材料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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