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微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5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住台儿庄区**镇**村**号。2008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2月25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因不符合羁押条件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微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8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窜至微山县**镇**村**村村民刘某某住宅院内,拆卸主房门槛后爬入室内正欲实施盗窃时,被刘某某发现并当场抓获。
2、2020年9月7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窜至**镇**村**村村民郑某某住宅院内,持木棍撬防盗窗时被郑某某发现,郭某某越墙逃跑,后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刑事裁定书复印件、情况说明等;2.证人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郭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勇
检察官助理:张博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逮捕羁押于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壹宗。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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