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61********,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住址均系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到淄博市张店区**镇**村附近路段,窃取高速公路护栏套管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单位统计丢失护栏材料数量及金额统计表、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案发周边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宁宁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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