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22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26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10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从袁某甲等人处得知被害人施某某正在找人帮其儿子袁某乙减刑、判缓刑,遂产生了谋利的想法。于是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找到被害人施某某了解情况,在得知袁某乙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制毒量大且系主犯,被告人郭某某便知道自己没有关系和能力去帮袁某乙减刑等,但因被告人郭某某赌博输了钱,便产生了诈骗施某某钱财的想法。后面被害人施某某找到被告人郭某某说想花20万元钱从主犯变更为从犯,于是被告人郭某某便想若法院判处轻点,施某某会以为是其操作的,便会给他钱;若法院判处重了,便会把钱退给施某某。随后,被告人郭某某带着施某某到袁州公安分局、向施某某推荐律师以及与领导聊天等方式骗取施某某的信任,并通过要找关系需要送礼为由,累计拿到了被害人施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99800元 、现金32000元 、 微信转账31100元、一条烟(价值600元)、一个平板(价值700 元)、一块玉(价值5000元)、四瓶五粮液(价值2300 元)等钱财。2019 年3月22日,袁某乙因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害人施某某知道被告人郭某某没有帮助其找关系,且以找关系为由骗取了她的钱财之后,要求被告人郭某某退还钱财,但大部分钱财被被告人郭某某赌博挥霍掉。案发前被告人郭某某归还了被害人施某某现金5000元,被告人郭某某诈骗被害人施某某的玉石、平板电脑等物因无原物和发票等凭证,未进行价格认证,不予认定。因此,被告人郭某某总共诈骗被害人实施某某钱财合计157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指认、辨认等笔录;5、通话记录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检察官助理:陈超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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