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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郭**,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62********,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住西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西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2日,被告人郭**未经西华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自己位于西华县***镇**行政村**自然村西约200米处、东西柏油路北侧约100米处种植辣椒的地(原西瓜园地)块内架设粘网一张,经现场勘查,该张粘网粘有野生鸟类19只,均已死亡。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其中一只为山斑鸠,属三有动物;一只为珠颈斑鸠,属三有动物;16只因形态特征不清晰,通过宏观形态无法确定其物种。另一只因肢体残缺不全,鉴定中心不予认定为一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被告人郭**的供述与辩解;

3.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 鉴定意见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在禁猎期、禁猎区适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亚

2020 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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