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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滥伐林木、职务侵占案)_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仁检刑〔2020〕2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仁化**林场经营者,湖南省汝城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仁化县**镇**村**组,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新城**园**栋**。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伐林木罪

2011年,韶关**林场有限公司向仁化县**镇**村**组承包了“**坑”山场的林木所有权。2015年11月11日,韶关**林场有限公司取得“**坑”山场其中一个林地小班08013****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采伐蓄积1207.89立方米,采伐面积267亩。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期间,郭某某向韶关**林场有限公司承包仁化县**镇**村**组“**坑”山场林木采伐,并由赖某某(另案处理)签订总面积为2080亩的“**坑”山场林木采伐承包协议(月坑)。2016年3月,郭某某雇请工人邓某某、蔡某某、刘某甲等人开始砍伐“**坑”山场的林木,在砍伐过程中,郭某某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数量采伐“**坑”山场林木。经郴州市旭鸿司法鉴定所实地调查测算,“**坑”山场超出许可证范围采伐面积1762.9亩,采伐树种为硬阔类,被伐立木蓄积803立方米,材积488立方米。

二、职务侵占罪

2010年,郭某某利用其担任仁化县**镇**村**组村小组长职务便利,与**木业(仁化)有限公司商定以1114402.5元将**村小组“**坑”、“**窝”山场承包给**木业(仁化)有限公司。2010年8月,仁化县**镇**村**组召开村民大会,郭某某隐瞒真实交易情况,称**木业(仁化)有限公司愿意以25万向**村小组承包该两片林地。征得村民同意签署承包合同后,郭某某、张某甲及林某某从**木业(仁化)有限公司领取25万元现金,由林某某入村集体账。其余承包款864402.5元,于2010年8月25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由**木业(仁化)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郭某某,郭某某将该笔款项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搜查、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以滥伐林木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冬梅

                                  202049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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