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委会****小组,现暂住开平市**镇**村**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刘逸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雇请他人采伐由其种植的位于开平市**镇**村委会**水库附近山地的林木,并运往木厂出售获利,至同年11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郭某某滥伐桉树共1429棵,林木蓄积为88.8655立方米,木材材积为65.0009立方米。另经鉴定,涉案林木价值人民币307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黄某某、候某某、朱某某、文某甲、文某乙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秀媚
检察官助理:陈伟炼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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