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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苍梧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郭某某购买黄某某位于苍梧县**镇**村5林班20.2小班(小地名:大高冲)的林木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郭某甲等人砍伐该山林的林木。经鉴定,上述被砍伐的林木蓄积为1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彰涛

检察官助理:龚云松

2020年6月25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苍梧县**镇**村**小组**号,联系电话1348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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