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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滥伐林木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阜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前后在临泉县**镇**行政村**北侧**南侧**砍伐杨树33棵。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计算涉案的33株杨树立木蓄积量为12.5565m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合同书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可可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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