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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郭**,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1**********,汉族,大学本科,原虞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商丘市**区**大道**局**院*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郭**于2019年7月2日,被虞城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虞城县人民检察院院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予以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虞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郭**在担任虞城县********期间,负责****项目的验收、资金的跟踪管理及拨付工作中,在对****20**年第*批中期调整项目的****合作社的申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申报虞城县**养殖专业合作社、虞城县**养殖专业合作社、虞城县**养殖专业合作社、虞城县**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义,骗取****共计4256052元,据为己有。

2.被告人郭**在担任虞城县********期间,负责****项目的验收、资金的跟踪管理及拨付工作中,在对****20**年第*批中期调整项目的****合作社的验收、拨款期间,明知虞城县**养殖专业合作社、虞城县**养殖专业合作社、虞城县**养殖专业合作社、虞城县**养殖专业合作社、虞城县**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土建工程、机械设备没有按照项目详细设计内容进行土建建设和设备购置,不符合报帐提款条件的情况下,仍在上述养殖企业的报账提款验收表上签字并拨付****。收受虞城县**养殖专业合作社、虞城县**养殖专业合作社、虞城县**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李**40万元;虞城县**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王**18万元;虞城县**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余**8万元

3.被告人郭**在担任虞城县********期间,负责****项目的验收、资金的跟踪管理及拨付工作中,在对****20**年第*批中期调整项目的**企业和****合作社进行验收时,其明知虞城县**养殖专业合作社虞城县**养殖专业合作社、虞城县**牧业有限公司、虞城县**牧业有限公司等16专业合作社及养殖企业的土建工程、机械设备没有按照项目详细设计内容进行土建建设和设备购置不符合报帐提款条件的情况下,仍在上述专业合作社及养殖企业的报账提款验收表上签字并拨付****,给国家造成13632249元的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截止目前,有5家合作企业将赃款全部退回,给国家挽回损失共计2995230元。

案发后,郭**主动退还赃款共计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郭**任职证明及养殖场报账提款验收表、虞城县****拨付通知单、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翟**、杨**、郭**、杨**、杨**、郭**、李**、李**、王**、余**、郭**、徐**、徐**、张**、朱**、张**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吴**、赵**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郭**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 商检技鉴[20**]**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归个人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告人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被告人郭**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武

徐桂芳

2019年109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郭**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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