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郭来萌,男性,汉族,1989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2198909148233,初中毕业,无业,住商丘市梁园区观堂乡马楼行政村88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来萌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来萌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张宁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张宁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郭来萌,郭来萌伙同他人向张宁实际出借人民币3.5万元,让张宁出具了借款人民币5万元的借条,为了达到使张宁还款的目的,郭来萌除打电话威胁张宁外,还于2017年9月份加入魏涛、王鑫鑫(均已判刑)等人成立的名为“向张宁讨账”的微信群,与社会闲散人员和受过刑事处罚人员,多次到张宁单位、张宁母亲单位、张宁家所在的商丘市文化路海亚金域湾小区采取发威胁信息、发传单、贴海报等滋扰、纠缠、恐吓手段索要非法债务,致使张宁被单位开除、因恐惧经医院诊断患上重度抑郁症,有自杀倾向,母亲单位被迫搬迁,社会影响恶劣。案发后,经开封汴京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宁目前精神状况符合适应障碍的诊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认定本案系恶势力,魏涛、王鑫鑫等人为纠集者,郭来萌为其他成员之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魏涛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宁的陈述;4、被告人郭来萌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来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来萌伙同他人采用非法手段索要债务,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来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静
检察官助理:王 涛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来萌现羁押于宁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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