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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农民,2020年9月21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任丘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从文安县五谷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处购买假“齐黄34”黄豆种子8000公斤,并销售给贾某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郭某某销售齐黄34豆种地点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红菲

                               检察官助理:刘慧

二〇二〇十二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及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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