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8年4月1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3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2日,淅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郭某某经营的位于淅川县**镇的**大药房进行检查,并对其店内销售的1盒金枪片抽样。后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该金枪片中含有不得检出的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等书证;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夏国超
范丽宁
二0一九年九月九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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