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北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至5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广西合浦县**乡**村委会**村**岭处盗伐叶某某和陈某某合伙承包经营的19株桉树,经林业工程师鉴定,盗伐林木蓄积2.1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桦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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