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号,现租住河南省安阳市**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郭某某伙同张某某、张某甲、曲某某、曲某甲、杨某某等人在安阳市殷都区铁三路卫管处生活区副3号楼东单元一楼东户民房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盗挖出一件小玉片。经确认,该地点属于殷墟建设控制地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安阳市殷墟管理处协作函等书证;2.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人张某某、张某甲、曲某某、曲某甲、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卫龙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