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7时许,在徐州市铜山新区学苑路蜀江川菜饭店门口,被告人郭某某盗走吉某某停在该处的的一辆紫色绿源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及车内锂电池价格共计37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吉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延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